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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行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刘天成与乐陵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中行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成。委托代理人刘荣田,系刘天成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恩和,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洁斐,乐陵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席秀东,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天成诉乐陵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理上诉一案中,认为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鲲代理审判员  宋冬梅代理审判员  郭喜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