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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袁俊与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俊,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84号申请人袁俊,委托代理人王经世,(一般代理),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3M-9室。法定代表人王珍,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4层305室。法定代表人王平,执行董事申请人袁俊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袁俊的担保人袁传建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意四路136号4单元801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袁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袁俊的担保人袁传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意四路136号4单元8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74.86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