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加刚与夏庆柱、盘锦吉捷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刚,夏庆柱,盘锦吉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张加刚,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夏庆柱,男,汉族。被执行人盘锦吉捷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松山路6号。负责人李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杜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