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善化与被执行人康金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善化,康金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何善化被执行人:康金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阳阳民三初字第007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康金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金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金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金望在银行存款772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