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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门支行与黄声仕、刘建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门支行,黄声仕,刘建春,刘建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门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昌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新平,系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门支行客户经理,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被告黄声仕,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春,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贞,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门支行与被告黄声仕、刘建春、刘建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门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门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元,由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