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1986、2218-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覃桂娟与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桂娟等九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986、2218-2225号申请执行人覃桂娟等九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元头巷5栋1层东、2-6层。法定代表人蒋黎明。申请执行人覃桂娟等九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九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4691、1555-156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桂娟等九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提成、补偿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498716.9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7283.4元,该款项已按比例支付给申请人。同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