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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亚功与燕飞、陈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燕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5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燕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对王某某申请执行燕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执行,被执行人燕某、陈某某应向王某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3年8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申请执行费143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产暂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