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伍明学与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明学,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5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明学,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6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无业,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王万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淼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苗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伍明学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星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l3)巴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明学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以我无证据证明月工资8400元为由,对我主张不予支持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关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2、原审法院认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中包括了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符合法律规定。3、原审法院判定的护理费与事实不符。4、原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给福星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再审予以纠正。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伍明学提出的第一个申请再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的内容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本案是基于伍明学在劳动中发生工伤,其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各项损失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并非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后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故在本案中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伍明学主张其月工资为8400元,其即负有举证责任,伍明学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即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在伍明学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按照上年度巴州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20元/月计算再审申请人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再审申请人伍明学提出的第二个申请再审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配置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农民工,如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可按照本人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除以确定配置器具的使用年限(四舍五入)再乘以对应项目费用最高限额标准计算”,原审法院判决福星公司向伍明学支付的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已是法定的最高标准,且伍明学所主张的为配置辅助器具而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并未实际发生,故原审法院对伍明学另外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伍明学可在该各项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关于再审申请人伍明学提出的第三个申请再审理由,经查,伍明学在原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伍明学因眼部受伤住院时间为35天,原审法院对伍明学住院时间的认定并无不妥。伍明学所主张的3146.15元的护理费,福星公司已在伍明学住院期间支付了2000元,超出的1145.15元,伍明学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系合理发生,故原审法院对该主张部分支持亦无不妥。关于再审申请人伍明学提出的第四个申请再审理由,福星公司作为原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平安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福星公司向伍明学支付依法应支付的所有款项,伍明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已得到了补偿,故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款理应支付给福星公司,伍明学再次主张保险赔偿金于法无据。综上,再审申请人伍明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伍明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