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桥子村村民委员会与陈金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桥子村村民委员会,陈金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493号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桥子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姜华,村委会主任。被告:陈金山,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桥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金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桥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桥子村村民委员会以诉争标的物需要确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桥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桥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经为民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