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姜某甲,女,汉族,营口市人,退休,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代理人宁耀春,系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乙,男,汉族,营口市人,退休,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