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姜某甲,女,汉族,营口市人,退休,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代理人宁耀春,系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乙,男,汉族,营口市人,退休,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