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干成与牟伦书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干成,牟伦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张干成,农民。委托代理人邓爱福。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牟伦书,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沭升。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干成诉被告牟伦书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干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干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