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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终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兵、殷海琪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兵。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海琪,系周兵妻子。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从斌,个体运输经营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朱雪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时元光,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军,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兵、殷海琪、肖波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当,认定事实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9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周兵、殷海琪、肖波。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