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寿梗、罗菊莲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寿梗,罗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大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圻,局长。被执行人陈寿梗,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菊莲,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4)第5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寿梗、罗菊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4)第5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