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民终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守铜与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守铜,邻水县凤凰洞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守铜,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1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胡道明,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凤凰洞煤矿,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表人秦武植,矿长。委托代理人冯胜权,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2日,住四川省邻水县。上诉人陈守铜与上诉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守铜与上诉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上诉人陈守铜与上诉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陈守铜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撤回上诉;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陈守铜负担5元,上诉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龙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代理审判员 伍明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静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