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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孟学东与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学东,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孟学东,男,44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内��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杨福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孟学东申请执行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