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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月与李国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李月被告:李国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与被告李国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元,由原告李月负担。审判员  岂延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福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