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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63号申请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甲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抚养费2200元,现金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审 判 员  朱新昌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