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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奥小平等与童治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小平,奥月,奥阳,童治会,刘宝成,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雁塔支公司,郝果林,榆林市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府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奥小平,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原告奥月,女,汉族,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原告奥阳,男,汉族,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玉平,府谷县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治会,男,汉族,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刘宝成,男,汉族,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雁塔支公司。被告郝果林,男,汉族,汉族,居民,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榆林市物资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金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府谷支公司。负责人艾峰,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小平等与被告童治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奥小平因病情恶化需要继续治疗,故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奥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小平、奥月、奥阳撤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引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