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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黄震与重庆竹映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震,重庆竹映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竹映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66号1-1、2-1号。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天权负责人张世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康如翼,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黄震与被上诉人重庆竹映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川区竹映三清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永法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黄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震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黄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苏致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中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