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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朱桂女与朱荣华、耿小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朱荣华,耿小燕,钱根林,缪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朱桂女。委托代理人:高贵,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荣华。被告:耿小燕。被告:钱根林。被告:缪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2201室。负责人:王杰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女与被告朱荣华、耿小燕、钱根林、缪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辉云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