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管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