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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管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