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商申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钟巧宇与连云港泽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江浙锦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巧宇,连云港泽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江浙锦泰新能源有限公司,钟锐念,钟偎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申字第000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钟巧宇。委托代理人夏振国。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泽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忠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建成。原审被告江苏江浙锦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偎铭,董事长。原审被告钟锐念。原审被告钟偎铭。申请人钟巧宇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泽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捷贸易公司)、江苏江浙锦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新能源公司)、钟锐念、钟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以其在锦泰新能源公司的股东身份被金湖县工商局撤销,不应承担偿还义务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锦泰新能源公司初始工商登记的时间为2009年1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钟锐念,股东为钟锐念,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2010年1月15日,工商登记的锦泰新能源公司的股东由钟锐念、钟锐锋变更为钟锐念、钟偎铭、钟巧宇。本院认为,锦泰新能源公司的设立、股东变更、注册资金的转入转出乃至发生于金湖县法院的民事诉讼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即锦泰新能源公司具有家庭经营的性质。股东变更协议的签署以及发生于金湖县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前者的错误在于其家庭成员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其中的虚假,后者的错误在于金湖县工商局在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的过失抑或过错。然而,锦泰新能源公司及其股东不能以自我的利益为中心对抗泽捷贸易公司向其借款的善意行为。钟巧宇也不能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0398号民事判决书和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股东身份的通知,对抗对善意借款人泽捷贸易公司履行其应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借款责任的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巧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