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长武诉被告冯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杜长武,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4日。被告冯娟,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5日。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的原告杜长武诉被告冯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长武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蒋锡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