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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国良与钱建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国良,钱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良。被执行人:钱建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良为与被执行人钱建丰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121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775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15000元,尚余人民币55775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12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