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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佃红与庞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佃红,庞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林佃红。被执行人:庞升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莱城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总标的案件款12170.33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魁执行员 陈文堂执行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