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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行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忠雄与池鑫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雄,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县龚场镇红军村***号,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被执行人池鑫,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李忠雄与被执行人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32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池鑫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忠雄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池鑫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池鑫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池鑫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池鑫名下有车辆登记;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池鑫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6月2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忠雄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忠雄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32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华执行员  郑家强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锌合议庭评议时间:2015年7月8日地点:执一楼法警大队参加人:林晓华郑家强林毅坚记录:郑锌林晓华:介绍案情(略)。申请执行人李忠雄与被执行人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32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池鑫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忠雄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6月2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忠雄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忠雄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执行。请合议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郑家强:既然申请人同意了,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毅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32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