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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申字第0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刘×1,张×,刘×2,王×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46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景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1,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女,1935年1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2,男,1930年6月29日出生。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男,1949年1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刘×1、刘×2、张×、王×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6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刘×1、刘×2、张×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强调刘×3因手术花光积蓄的说法不成立;(二)申请人的借入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三)申请人提供仅有她个人签名的所谓借条,不能证明与死者刘×3有关。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3生前治病的医疗费凭证中存在大量银行卡支付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仅凭持有刘×3看病治疗的相关票据,不能证明医疗费凭证中记载的支付主体是郑×,更不能证明郑×是以借款进行的支付。郑×申请再审提供的306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亦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综上,再审申请人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审 判 员  谭平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