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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执民字第19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序终结执行裁定书(9)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超萤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绍兴星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虞执民字第1969-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超萤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张爱芳。被执行人绍兴星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尧。嘉兴市超萤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与绍兴星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1084.5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绍兴星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长期歇业,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绍虞执民字第1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