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诉讼代理人姬红岩。被告人陈某,曾用名小唐山,务工。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增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姬红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何某(另案处理)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与槐安东路交叉口西北角的老土菜饭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苏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跟何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冲过去殴打苏某。在殴打过程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苏某的肚子扎伤。经鉴定,苏某之损伤为重伤。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诉称,2010年8月12日,张某、何某、陈某等人酒后滋事,无故行凶,对原告苏某拳打脚踢,张某用刀子将苏某刺伤,经鉴定为重伤及两个十级伤残,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被告人陈某赔偿原告受伤的医疗费各项损失38222.92元(2013东刑初字第248号判决书)的剩余金额即3222.92元(同案犯张某已经承担了10000元,同案犯何某已承担25000元),伤残补助费49676元,伤残鉴定费800元,伤残检查费333元,共计金额54031.92元。被告人陈某辩称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当日其没有打苏某,而是去拉架,是何某和张某打的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晚,何某(另案处理)女朋友赵某过生日,何某约被告人陈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赵某约被害人苏某及其女朋友冯某等人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大街与槐安东路交叉口西北角的老土菜饭店吃饭。饭后何某准备约陈某、张某等人去唱歌,但在老土菜饭店门前,何某因琐事与冯某发生口角,并用手打了冯某一巴掌,陈某上前也打了冯某一巴掌,被害人苏某听到冯某呼喊后,上前准备拦架,后陈某、何某上前殴打苏某,之后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也一起冲过去殴打苏某。在殴打过程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苏某的肚子扎伤,经鉴定苏某损伤为锐器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损伤属重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苏某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两个10级伤残。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到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休门刑警中队投案,并供述了案件事实经过。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是因为我打架的事来投案自首。在我打完架后觉得很对不起受害人,为表达我对受害人的歉意,也为了我真心悔罪,所以我来投案自首。2011年8月12日16时左右,我的朋友何某给我打电话,说是她的女朋友“乐乐”过生日,叫我去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槐安东路西北角的老土菜饭店去吃饭,我是19时左右到的饭店,我到了之后看到有两桌人,大概20几个人,已经吃上了,我跟冯某她们坐在一个桌上,在吃饭的时候,我们喝的是啤酒。在吃饭的时候我敬冯某酒,冯某没有喝,我当时觉得有点生气。在21时左右,我们吃饭完毕后就下楼了。下楼之后,何某叫冯某和她对象苏某走,说完之后何某就上出租车了,过了一会儿冯某还是没有走,何某就从出租车上下来到冯某那儿,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何某就和冯某发生了口角,何某就打了冯某,我一看何某和冯某吵起来了,我也就过去打了冯某一巴掌。这时冯某的对象就从出租车上下来,想帮冯某,这时何某的几个朋友就冲过去打冯某的对象,我和何某也就冲过去打冯某的男朋友,我打了冯某的男朋友一拳头,但不知道打的什么部位,这时有人说冯某的男朋友流血了,于是我们就打车跑了。我看到何某打他们,我也就打他们,因为我和何某是朋友。打冯某男朋友的都是何某叫过去的人,我不认识他们,大概有四五个人。我当时不清楚冯某男朋友是怎么流血的,后来听说是一个叫张某的人扎了冯某男朋友一刀,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我和冯某及她男朋友没有过节。我是真心来自首的。我看到媛媛让苏某打车回家,苏某喝多了不回家。媛媛和何某发生了口角,我上了出租车准备走,我看到何某和苏某动起手了,我就从出租车上下来。当时我是上去拉架,不知道谁打了我一拳,我就打了苏某一拳,之后我就不知道被谁打出来了。我看到大概有三个人在打苏某,有何某和张某,另外一个是何某的朋友,我不认识。我当时没有想打他,只是不经意的打了他一拳。2、被害人苏某陈述2011年8月12日晚上,我和我女朋友冯某去参加一个朋友(冯某的朋友乐乐)的宴请,是在槐安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的老土菜饭店吃的饭,吃完饭的时候我喝多了。在走的时候,我先上的车,过了一分钟左右,我听到了冯某的呼喊,我起身下车看见冯某和小唐山在打架,我就冲小唐山他们过去了,我还没有到小唐山跟前,佳佳看到我后就直接往我脸上打了一拳,在旁边的佳佳的朋友看到佳佳打我,就一起冲过来打我。他们都是用拳脚打的,具体打我什么部位,谁打的我哪里我就不知道了。当他们打完我后,我低头看到有一节肠子露在我的裤子外面,我才知道我被捅了。当时我喊了一句谁捅的我,他们听到后就打车跑了。当时打我的就知道是何某,后来上来打我的人我真的不知道是谁。3、被害人苏某的当庭陈述第一个动手的是何某,第二个是陈某,当时最起码给了我一脚,之后就变成一群人了,之后就不知道陈某打我没有。当时我在出租车躺着,听见冯某喊,我就急了。我出来,看到陈某在打冯某,我还没有到他们身边,何某给了我一拳,之后陈某就给了我一脚,冯某在拉架,后面的事情上来一帮人打我,就不清楚谁打的了。4、证人何某的证言2011年8月12日,我对象赵某过生日,我就约了一帮朋友到老土菜饭店吃饭,吃完饭约好去唱歌。在饭店门口,我对象的朋友有的打车走了,我叫的妥沛、王某、孙某、赵某、陈某(唐山)、张某这几个人,是否叫别人我记不清了。我们几个人打了出租车准备去歌厅,这时冯某拦住第一个出租车不让走,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她不让我朋友的车走,我就下车把她拉一边,她不听,我就打了冯某一下,这时冯某对象苏某不干了,就冲我过来了,王某、孙某、赵某、陈某、张某下车就把苏某给拦住了,他们就打起来了,大约也就打了一两分钟就散开了,当时冯某就拦着我,我也没有过去,这时我看见苏某在地上坐了一下又起来了,就叫冯某,一会孙某告诉我说苏某被人用刀捅了,我们一看人被刀捅了,我和王某、孙某、赵某、陈某几个打车就走了。当时打架的有王某、孙某、赵某、陈某、张某、冯某、苏某。我们之间没有矛盾。我没有见到苏某受伤,是孙某告诉我的。我当时不知道是谁扎的,后来知道是张某用刀扎的,当晚凌晨以后张某给我打电话说是他扎的,还有一次我们在一块喝酒的时候,张某亲口和我说是他把冯某男朋友捅的。当时打苏某的有张某、小唐山(大名陈某),别人我就不太清楚了,但是当时现场还有孙某、王某、小张和亮亮。我没有打苏某,当时冯某拦着我了,我打了冯某一巴掌,陈某就用脚踹了苏某两脚。5、证人张某的证言2012年8月中旬的时候,何某的对象过生日,何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参加,我是在19时左右到桥东区槐安东路与建设南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的老土菜饭店的,当时我们在二楼吃饭,吃饭的时候有我、何某以及他的朋友们,当时我只认识何某,有的见过面,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当时男的有五六个,女的也有五六个。我们吃完饭后准备去唱歌,当时我喝多了,打了车就先上车了,后来见何某跟冯某在吵架,何某先是打了冯某一巴掌,这时苏某就下车过去找何某理论去,何某的朋友就过去劝架,这时我就下车过去扎了苏某一刀,然后我就说咱们撤吧,之后我就打车走了。第二天何某跟我说我扎了人,我才确定是自己扎的。第二天我看刀子上有油,于是就把刀子扔了。打苏某的一共有多少人我记不清了,有二十来个吧。6、证人冯某的证言2011年8月12日晚上我和我男朋友苏某去参加我朋友赵某(何某女朋友)的生日聚餐。在吃完饭走的时候,我和“小唐山”发生了争执,我男朋友要过来打他,然后就有七、八个人动手打我男朋友,其他的就把双方拉开,动手的人打完就跑了,这时我男朋友喊我说是肚子被人扎伤了,我就报警了。当天晚上吃饭时我认识的有何某、何良瑞、赵某、尹某、妥沛、小唐山(陈某)、王某、孙某、郝某、高丽莎(莎莎)、苏某、耿云云(西西,小唐山女朋友)、张某,还有两个不知道名字,但我能认出来。当时因为我发现高丽莎不见了,我找高丽莎的时候小唐山就冲我过来了,问我找高丽莎干什么,往我脸上打了一拳,然后我就还手,这时何某也过来打我,苏某就过来帮我,这时小唐山、何某还有何某的几个朋友就过去打苏某,我就拦着他们不让打,这时我不知道谁从我身上把我的包和我背着的苏某的包拽走了。当时动手打苏某的有何某、小唐山、张某,还有两个不知道叫什么。当时王某在拉我肯定没有打,何良瑞没有打,他没在现场,尹某、妥沛、高丽莎先走了,耿云云、赵某也没有打,孙某、郝某他们打没打我不太确定,另外的人我也不确定打没打。7、证人尹某的证言我和“唐山”都在极地会馆上班,2011年8月11日,一个叫“佳佳”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老土菜饭店订两桌,说是“佳佳”的女朋友“乐乐”过生日,要在8月12日晚请客,我就订了。8月12日晚上我和“唐山”一块去了。喝了一会,因为我晚上要上班,就和“唐山”一块走了,后来听说“唐山”请了假又去了。大概12点左右,“唐山”回到极地会馆碰见我,“唐山”就说冯某的男朋友被打了,说是让人拿到捅了。从那晚后我就没见“唐山”来上班了。第二天好像是见“唐山”去了一下单位以后就再没见了。唐山说人太多,没看见谁捅的。8、证人郝某的证言我和王某是“乐乐”以前的同事,当天是王某告诉我“乐乐”过生日,叫过去一块吃饭的。当天晚上准备要走的时候,我和王某刚拦好出租车,就听见饭店门口吵架,我一看是一块吃饭的人打起来了,这时王某就过去拉架,我也不认识他们,就没过去。不大一会,王某就跑过来和我说:“快走,有人被捅了一刀”,我们就打车走了。当时吃饭有20人左右,我就认识王某、“乐乐”和冯某,冯某也在我们那上过班。我只看见有七、八个人扭在一块,因为都是第一次见,所以不知道是谁打的。当时王某过去拉架了,没拉开。我不认识被捅的人。9、证人妥沛的证言当天吃完饭我就先回家了,后来何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之间打架了,苏某被扎伤了,具体是谁扎的不知道。我在当晚12点多带了1200元钱到市人民医院给了冯某,第二天上午又给了她3800元。当时就说了说苏某的病情,她告诉我可能是辉子(张某)扎的他男朋友,她见辉子过去了一下,苏某就起不来了。10、证人孙某的证言2011年8月12日,我朋友何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建设大街上的老土菜饭店吃饭,说是他女朋友“乐乐”过生日。我和王某是在18时左右到了,在饭店门口遇见的何某和张某,还有两个男的(喝酒时知道是张某的朋友)。大概20时左右我们吃完的饭要去唱歌,这时冯某男朋友喝多了,何某让我先把他先送走,我就帮着拦了辆出租车,把他安顿在副驾驶上,等我返回来的时候,看见何某和冯某在争吵。这时冯某男朋友就从车上下来,奔着何某过来了,何某就用手推了他一下。这时我见张某带着两三个人就冲着冯某男朋友过去了,我就赶紧拦着他们,让他们别打了。这时冯某喊她老公被扎了,赶紧打120。这时,我见张某和两三个人往南跑了,打车跑的。然后我和王某、郝某一块打车走的。事发大概10天后,在栾城的一个饭店里,当时还有王某、张某和他一个朋友,后来何某也过去了。喝酒的时候,张某说冯某男朋友是他扎的,就问现在怎么样了,还说当时刀子拔出来的时候没见血,只有油。我没见是张某扎的,只是听他说的,他还说后来把刀子扔了。当时我就见张某和跟他在一块的那两个人动手了,其他的人没看清。1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1年8月12日,我朋友何某叫我到建设大街上的老土菜饭店吃饭,我就同孙某、郝某一块打车过去了。吃完饭晚上8点左右,我从饭店出来见饭店外边便道上何某与“媛媛”不知道什么原因在对骂,我就过去劝说,孙某就让我打车劝“媛媛”和他对象先走,他俩上车后,“媛媛”又下车和何某吵了起来,我又过去拉他两个。媛媛对象也从车上下来跑过去,接着张某和他的两个朋友(我不知道叫什么)从我后边跑过去把媛媛对象拦住,并殴打他,然后张某和他的朋友打车走了。当时也没见是谁扎的他,后来过了10多天我们在栾城吃饭的时候,当时我认识的有孙某、张某和何某都在场,张某说是他扎的冯某的男朋友,还说扎了以后刀上全是油,没见血,他说扎了后把刀子扔了。当时我见他们用拳脚打的苏某,具体打的什么部位,当时太乱,天也黑,我没有看清楚,当时苏某被张某他们围住了。等张某他们三个打车跑后,冯某说苏某的肚子被人扎了一刀子,我就赶紧打了120,120还没有到,因为害怕我就同孙某、郝某打车跑了。12、证人赵某的证言2011年8月12日是我生日,我跟我男朋友何某说,叫他朋友和我的朋友一块吃饭,定的地点是建设大街的老土菜饭店。下午17点半的时候开始吃饭的,当时人比较多,分了两桌。在场的男的有何某、孙某、王某、苏某、郝某、尹某、唐山、孙永凯、张某、蛋蛋、小张、妥沛(杜飞),女的有我、冯某、西西、红红、小雨、露露。在吃饭的时候,我敬他们每个人酒,敬酒的时候看到张某的左后裤环上挂着匕首,别人我没看到。吃饭的时候我说等吃完饭了,我请他们到88酒吧去玩。吃完饭我就一起下楼了,这时妥沛和露露就先打车走了,我们在楼下说要去玩的事,冯某想去,但是苏某不让去,这时冯某就和苏某在那里吵架,我男朋友何某就过去劝架。苏某当时喝多了就骂我男朋友,这时张某就上去用拳头打苏某的脸,苏某就还手,然后蛋蛋和小张就上去帮张某。过了一会,我就听到苏某说肚子疼,这时张某就说赶快走吧,各走各的,然后张某打车跑了,蛋蛋、小张也打车跑了。这时我问苏某怎么了,冯某说他被捅了,不知道是谁。之后我和何某打车回家了。13、证人武某的证言2011年8月12日晚,我们饭店的二楼有两桌客人,我听他们说有人过生日,大约在晚上21时30分左右,客人就吃完饭了,然后他们就下楼走了。我在收拾的时候透过玻璃看见下边聚了一帮人,其中有刚吃完饭下去的那几个人,那帮人好像在争执什么,我看见有一个瘦高个捂着肚子和一个女的打车走了,别的我就不知道了。14、证人唐某的证言我是极地会馆的经理。小唐山入职的时候没带身份证,也没有户籍证明,说过几天拿来,但是因为忙别的事,就没有要他的资料。他在打完架的第二天就走了,也没有办正常的离职手续。不清楚和谁打架了。15、辨认笔录证实:孙某辨认出张某,王某辨认出张某。16、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苏某之损伤属重伤。17、(2013)东刑初字第248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因本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苏某人民币38222.92元(已给付10000元),余款28222.9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1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1月26日到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休门刑警中队投案。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的主体身份。20、苏某案发当日所携带包的照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向法庭提交了(2013)东刑初字第248号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税务定额发票8张,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的票据2张,伤残鉴定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与何某、张某共同殴打被害人苏某,张某持刀将苏某扎伤,经鉴定苏某损伤为锐器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损伤属重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系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经鉴定被害人苏某为两个10级伤残,对被告人陈某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害人苏某受伤,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被害人苏某已经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向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3月20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赔偿苏某人民币38222.92元(已给付10000元),余款28222.9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现被害人苏某再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剩余金额即人民币3222.92元(张某已经承担了10000元,何某已承担2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苏某因其伤残为两个10级,要求被告人陈某支付伤残补助费人民币49676元,该请求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本院不予支持。苏某因本案受伤后,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其所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1133元系另行发生的费用,被告人陈某应当予以赔偿。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结合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二、被告人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人民币113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瑾人民陪审员 崔文丽人民陪审员 吴 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