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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移发与向明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移发,向明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罗移发。被执行人向明吉。申请执行人罗移发与被执行人向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3)古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明吉返还申请执行人罗移发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以及由被执行人向明吉承担案件受理费1088元。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罗移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先后扣划了被执行人向明吉在银行的存款36500元,加上被执行人向明吉主动履行的2000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425元后,本案执行到位56075元,尚欠13元,申请执行人罗移发书面表示同意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