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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航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杜士琪与蓝春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士琪,蓝春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航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杜士琪。委托代理人:杜飚。被告:蓝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士琪与被告蓝春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士琪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钱正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