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航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杜士琪与蓝春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士琪,蓝春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航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杜士琪。委托代理人:杜飚。被告:蓝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士琪与被告蓝春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士琪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钱正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