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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XX军,理事长。被告刘兰英,女,1957年10月8日生。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愿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并已实际履行,为此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55元,减半收取3977.5元,由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