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久珍与张云飘、张宜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久珍,张云飘,张宜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张久珍,女,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张云飘,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张宜虽,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张久珍与被执行人张云飘、张宜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云飘拒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被执行人张云飘、张宜虽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