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万德运与卢永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运,卢永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976号原告:万德运,男。被告:卢永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德运与被告卢永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德运于2015年7月14日以漏列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德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德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德运负担。审 判 长 孙传霞审 判 员 焦玉欣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