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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邵波诉董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波,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邵波,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宇,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建调确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调确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