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卢银辉与张泽仕、熊凤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银辉,张泽仕,熊凤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卢银辉,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郑艺华。被告张泽仕,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熊凤连,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银辉与被告张泽仕、熊凤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卢银辉基于与被告张泽仕、熊凤连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卢银辉承担。审判员 饶德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