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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江金凤等五人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金凤,刘娜,刘楠,刘国昌,王子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江金凤,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刘娜,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刘楠,女,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刘国昌,男,193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子荣,女,193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楮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被执行人当庭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1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