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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769号原告韩某某,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信访局职工。被告蔡某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