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769号原告韩某某,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信访局职工。被告蔡某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