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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忠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西坤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忠,许昌县人民政府,王西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行初字第91号原告王国忠。委托代理人马清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国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萧楠,任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杨珂,许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王西坤。委托代理人程玉静,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风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忠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西坤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忠以所诉撤销的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2011)第230号宅基地使用证不存在,且第三人王西坤所持有的土宅字(2011)第230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已过期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忠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忠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忠负担。审判长  李正宏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袁 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