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4)鄂前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冯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5年10月10日前偿还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338元,执行费425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义务,则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