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4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良均与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马龙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均,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马龙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217号原告王良均,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夏成秀,双流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法定代表人黄明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龙义,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均诉被告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马龙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9元,由原告王良均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