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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岩与李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岩,李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岩,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志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丹桢,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梅,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绍纯,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上诉人张岩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岩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岩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李玉梅负担104元(已交纳),由张岩负担5696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