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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与余子文、周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全,余子文,周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全。被执行人:余子文,农民。被执行人:周相华,教师。李德全与余子文、周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周相华系教师,有固定的的工资收入,其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余子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