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19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1671-0。负责人龙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江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敖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