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87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张更。被执行人佟淑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更、佟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张更、佟淑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更、佟淑华的银行存款724316.3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24316.37;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