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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兰廷明与青岛艺高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廷明,青岛艺高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兰廷明,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生。被执行人青岛艺高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兰廷明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艺高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295元,执行费4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艺高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青岛艺高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到庭缴纳案款及执行费共计35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兰廷明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三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