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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明林诉宋保凤、蔡国彬撤销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林,男。委托代理人申红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保凤,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国彬,男,系宋保凤的丈夫。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献、杨敏,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明林因与被上诉人宋保凤、蔡国彬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明林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明林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杨明林撤回起诉;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减半各收取50元,均由杨明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