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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波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张波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