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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韩晓伟与汤阴县全达家禽育种有限公司、马全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伟,汤阴县全达家禽育种有限公司,马全希,马国帅,河南省巨农饲料有限公司,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刘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韩晓伟,男,1989xx年3x月15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汤阴县全达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将城东村。法定代表人:马全希。被告:马全希,男,1959xx年2x月5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马国帅,男,198x7x年7x月5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河南省巨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白营镇仝庄村(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刘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古贤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刘政伟,男,198x6x年12x月9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伟诉被告汤阴县全达家禽育种有限公司、马全希、马国帅、河南省巨农饲料有限公司、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晓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晓伟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75元减半收取25587.5元,由原告韩晓伟负担。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田 峥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