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961号原告谢某某,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刘某某,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巧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