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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961号原告谢某某,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刘某某,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巧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